《二》
颐 恒 主编
目 录
一、 报名资格和手续
二、 准备工作一:了解信息和选购复习资料
三、 准备工作二:制定复习计划
四、 医考经验谈—“爱爱医”论坛
五、 正确看待考前辅导
六、 2007年考试命题展望
为什么屡考不过?
报名从哪里着手?
辅导班有用吗?
如何选购复习资料?
成功经验有哪些?
考题规律在何方?
一、报名资格和手续
问题1:决定报考医师资格考试前需要了解哪些政策?
答:考生在报考前务必认真学习《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该文件对考试的目的、要求、内容、方式、组织流程、报名程序和资格做了详细阐述,考生一定要仔细研读。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 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 师资 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
第七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
(九)其他。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五)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六)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
第九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考点设置应符合考点设置标准。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二)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四)收取考试费;
(五)核发《准考证》;
(六)安排考场,组织培训临考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组织实施考试;
(九)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答题卡,寄送答题卡并销毁试卷;
(十)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十一)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问题;
(十二)其他。
第十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
第十二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注:本条已取消)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第十五条 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 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考生情况及专业特点,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负责实施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免于实践技能考试(注:本条已取消)。
第十八条 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级以上医院(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标准的机构,承担对本机构聘用的申请报考临床类别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根据考点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到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参加实践 技能考试。该机构或组织应当在考生医学综合笔试考点所在地。
第十九条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三)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由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颁发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聘任证书。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聘用任期为二年。
第二十条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内设若干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主考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推荐,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主考批准。
第二十一条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应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应试者的近亲属;
(二)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
(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应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三条 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签名。
第二十四条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承担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的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机构,应当将考生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考点办公室应在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日期15日前将考生实践技能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或组织应于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办公室将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具体上报和通知考生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五章 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六条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应持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七条 医师资格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应当严格保密;使用后的试卷应予销毁。
第二十八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区提供医学综合笔试试卷和答题卡、各考区成绩册、考生成绩单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考点在考区的领导监督下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十九条 考试中心、考区、考点工作人员及命题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医师资格考试的,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条 医师资格考试结束后,考区应当立即将考试情况报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考生成绩单由考点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未正式公布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二)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
(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四)伪造成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漏阅卷评分工作情况;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 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其他影响考试的行为。
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考试无效。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申请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注销注册,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对出具伪证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指定机构或组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
第四十条 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参与组织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中的有关技术性工作、考生资格审核、实践技能考试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问题2:报名资格每年并不完全一致,卫生部为何每年都出台当年的报名资格规定?
答: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很多,各省市办学多头管理,为杜绝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医疗队伍,卫生部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每年对报名资格都做详细的规定。由于2007年报名规定尚未出台,我们暂登载《2006年报名资格规定》。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2007年将有新的规定出台。变动的部分我们将在网站公布。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卫医发〔2006〕125号文件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四、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许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学历依据。
八、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未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006年9月1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本、专科学历的人员(七年制除外)以及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学历的人员,只能报考中医类别中医学专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以在取得学历的当年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后,可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十、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及1998年6月26日后作为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需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6号令)第六、七条的规定,方可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经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报名参加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十一、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二、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在军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
十四、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
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十六、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七、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八、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十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十一、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二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卫医发[2002]111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
问题3:对成人教育类毕业生有何特殊规定?中专毕业证还允许报名吗?
答:2002年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凡2002年10月31日后,成人医学高等学校招生必须招收具备执业(含助理)资格的学生。卫生部执行这一文件的具体措施就是前面文件的第七条,即“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这条规定最通俗的解释就是:2005年9月以后的成人脱产(两年制)本科毕业证和2006年9月以后的成人业余(三年制)本科毕业证不能直接报执业医师,必须先从考助理开始;而2002年10月以后入学的成人专科(三年制)毕业证连报考助理都没有资格。这样一来,很多考生就产生本科学历白念了的感觉,尤其是98年以前直接认证的助理资格者,若第一学历也不具备报名资格,几乎就被挡在了门外。唯一解救的办法是抓紧补办一个普通中专毕业证。
只要是普通中专毕业证还可以报名。文件卡住的成人中专毕业证。
问题4:中医类考生报名资格和西医类有什么区别?
答:相同之处在于中医类考生中具备规定学历者报名资格和西医类完全相同;不同之处在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传统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有明确独立的要求,并且新颁布的《办法》从2007年2月开始实施。调整如下:
新《办法》将考试资格的考核简化为师承出师考核和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两种考核。新《办法》对确有专长人员的条件进行了修改。一是将过去以确有专长身份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是乡村医生,改为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经考核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同时将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的传统医学临床实习纳入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范围;二是将原规定的“申请考核确有专长人员的须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十年以上,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认医术有专长的”,改为考核医术确有专长的部门为设区的市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新《办法》还规定了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能直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只能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5年才能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出师考核
第六条 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学历或学力证明;
(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六)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
(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三章 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八条 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条 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第二十一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六)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 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七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八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问题5:报名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填写哪些表格?
答: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如中医类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因为采用计算机阅卷,考生所填的表格信息必须完整规范。填表是件很麻烦的事,很多考生就是因为表填得不规范,而影响成绩的报告。所以大家一定要认真对照“报名手册”规范填写,我们现将2006年报名的样表登载:
2006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报名编号
考点工作人员填写) 考 区 考 点 序列号
□ □ □ □ □ □ □ □ □
考区: 代码:□ □ 考点: 码:□ □ 考生近
期免冠
小二寸
照 片
姓名: 身份证明号码:□□□□□□□□□□□
性别: 代码:□ 民族: 代码:□□
行政区划: 代码:□□□□□□ 考生来源: 代码:□
出生日期:□□年□□月□□日 报考类别最高学历:代码□
毕业系、专业: 代码:□□□□ 毕业年月:□□□年□□月
接受教育办学类型: 代码:□ 毕业学校: 代码:□□□□□□
毕业证书编号 □□□□□□
报考类别: 代码:□□□ 试用期岗位类别: 代码:□□□
报考次数: 代码:□ 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时间:□□□□年□□月
工作(试用)单位: 登记号:□□□□□□□□□□□□□□□□□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 单位所属: 代码:□□ 单位系统: 代码:□□
如考试成绩合格是否申请授予所报考的医师资格:是□/否□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考点经办人审查意见:
经办人签名: 考点负责人签名:
地或设区的市卫生局盖章:
年 月 日 考区复审意见:
经办人签名: 考区盖章:
年 月 日
注:考试合格填写的本表连同省级卫生部门授予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一并存考生人事档案。
问题6:医师资格考试什么时间报名?在哪里报名?
答:每年的4月中旬开始,一般下旬结束。报名地点设在各县(区)卫生局,一般设在医政科或考试中心。各大医院一般统一集中报名。市级卫生局原则上不接受个人报名。从04年起有的省份开始进行网上报名。报名费各地不统一,一般在300-400元之间。报名后,卫生行政部门在考前一周左右发给准考证。
需要说明的是:技能和笔试报名,有的省市是一起报名,如果技能未通过退还笔试考试费用;而有的省市则在技能通过以后再次组织笔试报名。
问题7:每年什么时间考试?考试地点设在何处?考多长时间?
答:技能考试时间一般在6月底或7月初,具体时间由各省定,从2003年开始施行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由各地/市卫生局(即考区)组织实施。考区一级设考点,集中在考试基地内进行,一般为医学院校或三甲以上医院。技能考核规定必须在60分钟完成。但由于需要准备、排队等候往往需要两小时以上。
笔试由卫生部统一安排时间,一般在9月下旬的星期六、日。地点仍由各市卫生局安排,医师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助理2个半天。
二、 准备工作一:了解信息和选购复习资料
问题8:复习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不打无准备之仗”,可见准备工作之重要,很多考生不能一次过关就与准备工作不充分密切相关。准备工作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了解考试信息,二是精确准备复习资料,三是制定学习计划。
问题9:考前需要了解哪些与考试相关的信息?
答:包括政策信息、考试内容、科目、题型、难度与过关率。政策信息前文已经提到。
问题10:技能考核内容和科目包括哪些?考核方式是怎样的?淘汰率是多少?
答:技能考核科目西医和中医区别很大,临床类主要涉及诊断学以及内科学,外科、妇产科和儿科也占一小部分。中医类(含中西医结合)主要涉及中医诊断和中医内科、针灸及西医诊断等科目。具体考核科目和内容请参看大纲,第四军医大学版《历年真题解析丛书》中的两个技能分册附有大纲。口腔类技能考核见《口腔助理医师历年真题解析》
技能考核淘汰率有各省市自行决定,一般控制在25%—35%之间。由于淘汰率由考区掌握(即市一级卫生局),不可避免的出现人为因素。很多考生为此愤愤不平,其实大可不必。一个连技能都过不了的考生,还有什么资本谈笔试。随着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这种人会越来越少。笔者曾在基层组织过数年医师资格考试,从掌握的实际情况看,凡以非正常途径通过技能考核的考生,几乎百分之百的被笔试刷下来。在此也奉劝那些想找关系者,掩耳盗铃等于自欺欺人,苦果只有尝过一次才知道其中的滋味。实际上技能考核的重点也是笔试的重点。并且经过技能考核的锤炼后更能增加对笔试的信心。
临床类技能考核方式、时间和内容:
临床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核方案
考站 考试项目 分值 考试时间 考试设备 考试方法
第
一
考
站 病史
采集 15 35 10 21 试
题
卡 笔
试
病例
分析 20 11
第
二
考
站 技能
操作 20 38 11 21 教学
模拟
人 操
作
口
试
体格
检查(1) 18 10 体检
模拟
第
三
考
站 体格
检查(2)
心脏听诊 5 4 8 多
媒
体 多
媒
体
肺部听诊 5 4
X线片 小项 3 2 8
大项 4 2
心电图 小项 3 2
大项 4 2
医德医风 3 2 2
合计 11 100 60
中医类(含中西医结合)实践技能考核方式、时间和内容如下:
第一站:辩证论治,40分,笔答,考试时间为60分钟;
第二站:临床操作,30分,面试,考试时间为15分钟;
第三站:病史采集,30分,面试或笔答,考试时间为15分钟。
问题11:综合笔试总分和题量是多少?
答:助理级总分300分,300道选择题;
执业级总分600分,600道选择题。
问题12:综合笔试包括哪些科目,及各科占分值的比例?
答:限于本书篇幅只介绍临床类和中医类笔试的考试科目。
临床类包括公共科目、基础科目、临床科目三个版块:
公共科目又包括卫生法规、预防医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四科,按照大纲要求占8%的比例,但实际上近两年已经超过9%;基础科目包括生理、病理、药理、生化、微免(助理不考),按照大纲要求占17%的比例,近两年卷面比例为15%;临床科目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按照大纲要求占75%的比例,近两年卷面比例为76%,但临床各科比例差异很大,每年也有些规律性变化,限于篇幅只能在辅导班授课过程中详细讲解。中医类科目与之类似,公共科目、基础科目、临床科目分别占8%、17%和75%。
问题12:我们知道考试题型都是选择题,不就是在学校考试中的一种类型吗?为什么颐恒老师特别强调熟悉题型的重要性?
答:的确医师资格考试的题型中的A1、A2、A3、A4、B1型题,考生在学校期间都见过,恰恰是这种自认为不新鲜的思想而吃了大亏。其中之原因就是医考的选择题和在学校期间考过的选择题大大不同,尤其是报考助理的考生,他们还不明白学校的考试只教会了你回答死记硬背的填空、名词解释和问答题,至于选择题也只是会答A1型题而已,一拿到医考试卷。“蒙”就成了他们的致“败”法宝。笔者强调题型的目的是告诉考生医考试题的灵活性。举个例子:卫生法规部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六种情形是历年的考核重点,如果学校考试,出题一般是让大家死记硬背那六个条文,而医考试题是这样设计的:
2005年第84题:青年李某,男,因包茎到某医院做包皮环切术,在局部注射利多卡因后,即刻出现休克反应,经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专家会诊认为其死亡是利多卡因过敏所致,在临床中极为少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李某的死亡后果,应当属于
A.一级医疗事故 B.二级医疗事故
C.三级医疗事故 D.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E.因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
该考点历年考过三次,考题无不是就其中任意一种情况设计一个病例,可见考题之灵活。类似的情况数不胜数,这就是医考命题的特色所在。
问题13:历年过关分数线是多少?听说2006年才第一次刚超过60分及格线?
答:如果按百分制计算,2006年才第一次刚超过60分及格线的说法针对临床类而言丝毫不过分,中医类则稍超过几分。可就是这及格线难倒了三分之二的考生,让40%的考生二进宫甚至三进宫、四进宫。可见考试之难度。遗憾的是,众多考生只有考过一次以后方知华山之险。
历年过关分数线如下表:
2000-2006年执业医师综合笔试分数线
年 份 00 01 02 03 04 05 06
临床执业医师 305 334 302 302 328 335 360
临床助理医师 166 174 158 154 168 173 183
口腔执业医师 338 332 322 324 328 341 360
口腔助理医师 162 176 166 166 174 181 190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医师 316 348 348 338 378 378 345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助理医师 156 168 176 176 200 212 203
师承确有专长中医执业医师 316 348 348 338 378 378 345
师承确有专长中医助理医师 156 168 176 176 200 212 203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304 342 358 334 381 367 378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 150 156 156 158 172 177 196
问题14:我们也知道通过越来越难,但不知到底难度有多大?
答:大家看一下历年的报考人数和过关率就知道了。据不完全统计,接近40%的考生已经考过两次都未过关。
历年执业医师实践技能报考人数和通过人数
年份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报名人数 19万 31万 40万 54万 66万 84万
通过人数 15万 26万 31万 41万 48万 61万
历年医师考试综合笔试报考人数和通过率
年份 99
00 01 02 03 04 05 06
报名人数 28 23 19 26 30 41 48 61
通过人数 21 15 13 16 15 17 20 /
通过率 68.4% 51.6% 37.5% 31.5% 30.3% /
注:表格中人数计算单位为万人。通过率计算包含技能人数。
问题15:从上表可以看出,过关越来越难,为什么?
2007年报考人数无疑将继续攀升,通过率继续下降不容争辩。寄希望于2007年分数线下降更不现实。被淘汰的考生越积越多,过关总人数和比例是基本规定的。
我国的医师资格考试将积极与国际接轨,逐步提高求医务人员准入门槛。考题难度逐年加大则是必然结果。而考生自身的原因也有很多:一是所接受的医学教育本身就未达到医考的基本要求,特别是早几年各地风起乱办学历班,那些毕业生如今尝到了当初急功近利的苦头;二是思想上不重视,没有认真准备;三是复习方法不对路。前者属于先天不足,医考本身难度并不大,卡住这一群体进入卫生技术人员队伍是医考的初衷,也是患者之大幸。后两者则属于后天失调,主要是:
1. 侥幸心理。总认为考试应该不太难,淘汰轮不到自己。尤其是把考场作弊当作制胜法宝。2006年河北某市发生数百名考生被骗(据《燕赵都市报》报导,有人以在考场提供考试答案为诱饵, 诱骗考生每人交纳3000-5000元不等, 被骗总金额至少200万)的事情,可见抱有侥幸心理的考生之多。
2. 信息闭塞。选择哪种复习资料还没弄清楚,就一味寒窗苦读,无异于大海捞针。近年考生中谣传,医考要增加外语、计算机方面的内容,引起考生的恐慌就是最好的见证。
3. 对业务学习懈怠。平时以临床事务工作忙为由,不思进取。
4. 仓促上阵,复习准备时间短,甚至等到技能合格以后才开始进入笔试复习,结果可想而知。
5. 复习方法单一。要么死啃书本,要么题海战术,缺乏针对性。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复习,一味盲从他人的学习经验。
6.迷信权威,某些利欲熏心者利用考生迷信权威的心理,一把剪刀加糨糊拼凑一些习题,竖起大旗吆喝,等考试过后方知上当。
问题16:分数线依照什么标准划定?2006年分数线猛涨是什么原因?
答:大家放心,分数线不是几个专家或领导一拍脑门就定了的。他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
1)医学综合笔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组织阅卷评分。医学综合笔试只报告原始分。考生得到的考试分数是正确回答卷面试题的总分。 用于测试的试题不计入考生的总分。经统计检验和专家复审未达规定标准的试题也不计入总分。因此,当年考试的满分可能不是卷面总分。医学综合笔试不公布卷面满分。
2)及格线的确定
按照教育测量理论的特定方法,根据特定考生样本和当年考生总体的考试分数分布结果,确定医学综合笔试的及格分数。特定考生样本可以是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对通过率决策有重要意义的考生群体。
医学综合笔试的最终及格线及其通过率需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讨论决定。及格线由卫生行政部门于考试结束后择期发文公布。
由于每年题目内容分布和难度水平的细微变化,及格线所对应的答对题目的百分比(题目答对率)每年略有不同。比如,由于今年试卷的难度水平比去年有所提高,及格分数对应的题目答对率可能会从去年的60%下降到55%。
3)考试分数的报告:
医学综合笔试和实践技能考试结束后,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考试分数以成绩单的形式寄到各考区办公室。考生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报名所在地)领取考试成绩单,也可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的网页上(http://www.nmec.org.cn)或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授权的声讯台(16899900)查询考试分数。
考试成绩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成绩单为准。
4)关于核查答题卡:
全部试题均采用标准化程序和计算机阅卷评分,不存在主观阅卷误差,通过核查答题卡以改变考分数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以往核查答题卡也未发现任何与报告分数不符的情况,因此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今后不再受理因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核查答题卡申请。只对考生报名信息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核查,这样也有助于避免利用查分作弊的可能。如遇特殊情况需人工核查答题卡,可在接到成绩单一个月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报名所在地)提出书面申请,由考区汇总并附考区办公室证明一并寄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查询结果由考区下发给考生。因未按规定填涂答题卡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不属人工核查答题卡范围。
5)成绩单:
考试成绩单是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生报告考试分数的唯一正式文件。也是考生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须妥善保存。如成绩单印刷错误或姓名、考试类别等打印有误时,可向考点办公室提出重新打印的书面申请,经考点、考区核查确属打印(印刷)有误时,按规定程序重新发放成绩单。考试成绩单手写、复印均属无效。
附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确定分数线的方法
自2003年开始,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两个标准参照考试中,研究基于考试内容的专家判断法确定合格线。
1。目的与意义
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我国医师队伍准入质量的控制,关系到我国医师队伍的建设,关系到医疗机构医教研水平的提高。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合格线的确定关系到医学博士研究生入学的质量。
2。研究的方法
采用基于考试内容的专家判断法。
标准参照考试不同于选拔考试,不宜预先设定通过率(常模参照)。在标准参照考试中,基于考试内容的专家判断法是目前国际上确定合格线的通行做法。它是从考试的目的出发,由学科专家对最低胜任能力(处于及格分数边缘)的考生正确回答题目的概率做出判断,由此估计考生对知识、技能的掌握程度的方法。它包括Angoff、Ebel、Nedelsky法等。它能客观反映考生是否具备了达到合格标准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该方法一般要经过以下过程:
1)专家培训。介绍考试目的、内容和形式,讨论合格与淘汰的重要意义,了解确定合格标准的一般程序,学习确定合格标准的特定方法。
2)界定最低胜任能力的考生。根据经验丰富的学科专家对考生及其工作情境的认知,讨论最低胜任能力考生所具有的知识和技能,对最低胜任能力考生形成较为明确的认定。
3)判断练习。利用附有正确答案的典型试题进行练习,帮助专家形成相近或一致的判断。
4)正式判断。估计和判断最低胜任能力考生正确回答问题的概率。
5)统计分析。取全部专家对所有试题判断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学科合格标准。
在此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最终考试合格线。这与现行的基于通过率确定合格线的方法相比,更为科学、合理和客观。
3。简介
2003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执业医师综合笔试中,开始尝试采用“Angoff”法确定合格线。聘请学科专家46名,分16组分别对本学科试题进行逐题判断。最后,统计各学科专家判断的平均判断区间,并累加得出的合格标准范围在278分~338分之间,意味着2003年口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不应高于338分,不应低于278分。将平均判断区间的中位数308分作为合格线参照点,考虑到医疗行为属于高风险行业,合格标准应适当上移,取高端中位数323分作为最终合格线。
2004年11月,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聘请73名专家,采用“Angoff”法对2004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两级(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三类(临床、口腔、公共卫生)共6个类别的试卷合格标准进行判断。
2006年临床执业合格线猛涨25分,跟第一次允许在读研究生报考有相当关系,2006年集中了研一、研二、研三共三届数万精英,分数线抬高也是必然。
问题17:“复习资料都是根据大纲编写的,内容都跟教材差不多,任意看哪种都行”,这种说法对吗?
答:此言差之太过。“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过关的武器就是复习资料,强调正确选择复习资料列的重要性,就是因为太多太多的考生复习资料不对路,才屡考不过。
任何一个版本的复习资料的确都是根据大纲编写的,但不可能把本科教材全部搬过来,因此存在取舍上的偏差,再加上观点差异,就会出现答案差异,考试不过关自在情理之中了。比如大家可以看到“好医生”版中医类辅导书跟和中医药版的方剂差异就很大,以谁的为准自不待言。再比如,有很多历年真题在人卫版教材上找不到答案,那又怎么能说好?可悲的是很多考生不知道其中的原因也就罢了,还跟风说什么权威出版物。
笔者作为一个多年辅导过医考老师,在后文中将对目前已经出版的绝大部分复习资料做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希望对指导考生购买资料有益。